序号 | 补贴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申请条件 |
1 |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 《汉中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试行)》(汉民发 〔2022〕34号) |
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4000元; 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000元; |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县区民政局备案; 2.建成并正式运营; 3.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防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
2 | 三星级以上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汉中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试行)》(汉民发 〔2022〕34号) |
按入住人数予以补助,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5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80元、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 申请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养老机构,被评定命名的次年可申请上年度运营补贴; 2.符合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养老机构条件, 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等审验合格; 3.年度内无安全事故、重大服务纠纷及重大不良影响; 4.养老护理员人数与入住老年人数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
3 |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 | 《汉中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奖补暂行办法》(汉民发〔2021〕70号) | 绩效考评合格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个每年给予奖补5000元。 | 按照汉中市农村互助幸福院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评80分以上合格的幸福院可申请运营奖补。 |
4 |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 《汉中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办法》(汉民发〔2023〕100号) | 根据《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服务设施星级评定,按星级分档给予运营补助。 1.五星级设施,每年补助10万元。 2.四星级设施,每年补助8万元。 3.三星级设施,每年补助5万元。 4.二星级设施,每年补助3万元。 5.一星级设施,每年补助2万元。 |
符合《汉中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办法》(汉民发〔2023〕100号)第六条要求且已按《陕西省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陕民发〔2023〕33号)规定评定星级和年度绩效考评合格、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服务设施,可由其运营方申请运营补助。 |
5 | 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优惠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汉发改价格〔2023〕75号)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
6 |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 |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 |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单个机构建设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床均面积控制在
30—40 平方米之间,投资按每床位 12 万元测算,不足12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建设床位控制在 500张以内,床均面积在 42.5—50 平方米之间,每张养老床位床均投资按15 万元测算,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计算。二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按“4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
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
7 |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 |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 |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能力。 2.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 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床位数应在50张及以上,床均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 3.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4.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 以上四类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 |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 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用于普惠养老服务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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