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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
2023-12-08 10:21
来源: 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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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破解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养老服务和服务类救助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90)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

1.各县区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县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2.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3.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1.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向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

2.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区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区无合适机构入住,可在本市其他县区选择合适机构入住,仍向原户籍所在县区申请救助资金。

3.县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县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1.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各县区民政局要主动公示本县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2.各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3.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区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2023年该项资金根据各县区申报的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完全失能有意愿集中照护人数分配。

(二)绩效考核。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县区,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县区,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重要措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深刻认识重大意义,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每年将对县区民政局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科室和社会救助科室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补助资金发放、养老机构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三)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区民政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资金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县区民政局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主动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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